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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从重处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22-12-15 10:56:15

从重处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理解和适用


一、从重处罚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内涵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五十条 第二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4.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三、实务问题


1.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其他减轻、从轻情节,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规定,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注:现为第一百六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注:现为第一百六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2.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罚,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来源:独角法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