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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31类消费纠纷投诉受理部门汇总
发布日期:2021-12-20 05:08:10
消费投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一个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信访条例》确定了划分消费投诉处理职责的原则: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则应当依法受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


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向哪些部门请求帮助


(一)非农产品食品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纠纷

这类纠纷受理分两种情况:未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农业农村局受理;进入市场销售后由市场监管局受理。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各地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发改委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四)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电信服务纠纷:工信部门

依据:《电信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六)商品房销售、出租纠纷:住房城乡建设及房管部门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七)商品房质量纠纷:住房城乡建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八)客(货)运服务、机动车修理、驾校服务纠纷: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九)物业服务纠纷(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房地产管理部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职业技能培训纠纷: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按技能不同划分)

依据:《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十二)民办教育培训纠纷:教育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十三)旅游服务纠纷:文化旅游部门

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十四)电影放映服务纠纷:文化旅游部门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十五)娱乐活动纠纷:文化旅游部门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十六)医疗卫生服务纠纷:卫健部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目前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可以该机构是否为营利性机构为标准判断,非营利不适用)。


(十七)殡葬服务纠纷:民政部门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十八)养老服务纠纷:民政部门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十九)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纠纷:教育部门

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二十)会计审计服务纠纷:财政部门

依据:《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十一)印刷服务纠纷:新闻出版部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快递服务纠纷:邮政部门

依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十三)金融保险服务纠纷:银保监部门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四)证券服务纠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二十五)涉农纠纷(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部门

依据:《种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二十六)宠物防疫服务纠纷:农业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七)家政服务纠纷:商务部门

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汽车销售服务纠纷:商务部门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九)家电维修纠纷:商务部门

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预付卡服务纠纷:商务部门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特别注意:该办法设定了监管主体以及经营项目,比如个体工商户办理预付卡的行为不属于商务部门管辖。


(三十一)法律服务纠纷:司法部门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来源:市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