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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常见执法问题办理
发布日期:2021-11-15 10:22:34
本文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常见执法问题梳理汇总提示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1

超范围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常见的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而对于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等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则不得适用治安调解。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也进行调解处理,同样涉及超范围调解的问题。


2

事实不清即调解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有的办案单位过分依赖调解结案,但忽视了前期的调查取证,该取的证未及时调取,导致事实不清,陷入调解无法达成,处罚证据不足的尴尬境地。


3

超时限调解

根据相关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不是唯一的结案方式,对于经过调解,发现案件不具备调解基础,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调解意愿的,就没有必要久调不决,毕竟警力有限,强扭的瓜也不甜。


4

调解协议未履行即结案

根据相关规定,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并已履行的,应当予以结案。对虽然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的行政案件,不得结案。工作中,对于调解处理的案件,办案人员应注意收集调解履行的相关凭证,如收条等材料。


5

对未成年人当事人未通知监护人即调解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6

嫌疑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

根据相关规定,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但是,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7

调解后未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对于调解协议当场履行,或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即使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


8

对当事人自行和解一律认可,不予处罚

对符合治安调解适用条件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所以,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并非要一律认可,不予处罚,而要严格审核是否具备上述条件


来源:法案研讨 法度笔录